女方离开男方能否需要退还彩礼
女方离开男方,即女方提出离婚的状况下,男方是不是能需要退还彩礼,取决于具体的情境:
1.假如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,但事实上并未一同生活过,那样男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。
2.假如男方结婚以前给付彩礼致使自己生活困难,离婚时同样可以请求返还彩礼。
这两种状况下,女方离开男方时,男方有权需要退还彩礼。
3.“一同生活”应理解为双方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在一块,形成家庭一同体,而非偶尔的同居或短暂的一同生活。“生活困难”也需要达到肯定的程度,即因给付彩礼致使男方没办法保持当地基本生活质量。
4.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国民法典>婚姻家庭编的讲解》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,其中就包含上述两种状况。
2、什么状况需要返还彩礼
需要返还彩礼的状况主要包含三种:
1.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因为双方并未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,因此彩礼应当予以返还。
2.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。虽然双方已经结婚,但事实上并未一同生活,彩礼的给付目的并未达成,因此也应当返还。
3.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。因为彩礼的给付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,为了保障给付人的基本生活权益,彩礼同样应当予以返还。
找法网提醒,适用上述第二种、第三种规定时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假如双方并未离婚,即便存在上述情形,也不可以需要返还彩礼。
彩礼返还的诉讼主体
在彩礼返还的诉讼中,诉讼主体的确定是一个关键的问题。
1.因为离婚案件涉及男女双方与子女的人身权利,涉及当事人的隐私,故离婚案件中一般没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。因此,在彩礼返还之诉中,应当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。
2.在实践中,彩礼的给付与收受的实质主体可能不是男女双方,而是双方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近亲属。在这样的情况下,怎么样列诉讼当事人就需要依据具体状况进行处置。
假如男女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,男方以女方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,并在离婚诉讼中需要返还彩礼的,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。
假如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男方提起诉讼需要返还彩礼的,则可依据实质状况考虑列女方或实质收受人为被告。
总之,彩礼返还的诉讼主体应当依据具体状况进行确定,既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又要防止无关职员卷入诉讼中。